医美机构术前应该对哪些事项进行明确告知?

医疗美容活动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和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美诊疗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很多医美机构因此被进行了行政处罚,甚至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医美诊疗中医美机构应该对哪些事项进行明确告知?

以假体隆鼻手术为例,笔者为医美机构提供以下几个方向:

一般性告知

在一般性的告知中,医美机构应向求美者告知病情诊断、拟实施的医疗措施、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譬如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最上端部分,应明确告“求美者因鼻部低平(诊断),拟在局部浸润麻醉(麻醉方式)下实行膨体隆鼻术(医疗措施)”。

特殊告知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风险(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替代医疗方案、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等。

譬如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应明确告知:

1、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案有:注射隆鼻术,优点是……,缺点是……。(替代医疗方案);

2、严重精神异常、心理障碍、人格障碍、重要器官功能不全、严重血液病、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和肝肾疾病、使用抗凝药物、大剂量激素等药物、女性妊娠、哺乳以及月经期一般不宜手术(禁忌症)。

3、我理解手术是一种创伤性的治疗手段,具有一定风险,实施本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及并发 症包括但不限于:(1)出血:伤口及创面出血、血肿,可能需再次手术进行止血,清除血肿等。(2)感染:伤口可因感染而致瘢痕增生,正常皮肤也可因感染和切开引流形成新的皮肤瘢痕。(3)瘢痕:术后必定会留下手术切口和手术部位瘢痕。瘢痕增生的程度和个人体质、手术部位、年龄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非手术医师能够人为控制和预测。(4)手术中采用的组织代用品,可能出现排异,与手术本身无关,需取出假体或再次手术。(一般风险

4、鼻尖、鼻翼、鼻小柱和鼻孔整形手术后,两侧鼻翼和鼻孔可能有轻度不对称,鼻尖也可能稍有不平或偏斜,鼻小柱可能轻度歪斜;手术后在强光照射下假体可有轻度透光,假体也有可能会有松动;膨体(膨体聚四氟乙烯 e-PTFE)植入后,是较难被取出的,一旦出现外形不佳或身体对材料不适应等情况,取出后若想再次手术,很可能会因筋膜的被破坏而使假体无法固定,导致假体活动的可能。 (特殊风险

消费者权益告知

包括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以及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的产地、生产者、主要成份、性能、使用方法、有效期限等。

譬如在《植入性譬如在医疗器械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

1、膨体植入体的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有效期等;

2、植入性医疗器械替代产品:硅胶假体,品牌韩式生科、产地韩国、规格型号HS216、有效期2027-10-12、项目价格23800元。(假体替代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在医美诊疗中,医美机构在实施手术前必须对上述内容进行书面告知,并取得患者的签字同意。注意,告知的形式是书面告知,并且必须有患者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在医美纠纷的实务处理中:

知情同意书空白 / 未列替代方案 = 告知未告知、不完整甚至是无效告知。

高值植入耗材= 必须告知国产 / 低价替代,疗效相当却不告知 = 过错。

出现以上情况,医美机构及医生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更会在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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